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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賣屋課營業稅 從寬認定

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/台北報導

 

同時,長期持有房屋或土地再出售,如取得房屋後逾六年始出售,或在建屋前土地持有十年以上者,不視為持續性或經常性的銷售行為,不課徵營業稅。

安永指出,新令主要有三個影響,一是個人購屋出售取消一年銷售六戶以上,列入可能課徵營業稅的實務認定標準,改按「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」來判斷。但何謂經常性或持續性?屬不確定性的法律概念,改按交易頻率及數量等實質情況綜合判斷,稽徵機關在查核時,仍存在實質認定差異問題。

三是自建自售、合建分屋取消以土地用途、面積為營業稅課稅考量標準。安永說,過去會根據個人持有是自用或非自用住宅用地、期間、土地面積作為應否課徵營業稅的要件,新令排除此一考量標準。

 

 

 

 

出處: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43/2568726